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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日期:2013-09-16 16:02:16

目的:为体现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审慎原则,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现状,扩大销售,增加销售收入,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规避面临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资委《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3.管理原则

3.1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款项和尚未开票结算的发出商品,具体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方面的内容。

3.2公司的应收账款实行由业务部门按项目或客户分工管理进行相应的谁经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3财务部负责公司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会计业务的核算和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核对、催收工作。

4建立赊销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4.1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业务部门负责收集客户信用档案,客户信用档案必须包括年审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固定电话、家庭电话、法人个人手机、登记信用等级变动情况、最新的信用额度标准和信用条件,由业务内勤负责对《客户信用档案》进行维护、保管、整理、归档,同时定期更新报告经批准的信用额度金额和信用条件

4.2客户授信额度的金额标准和信用条件(包括信用期限、折扣期限和现金折扣)。业务员根据签约客户的历史履约情况、签约销售量、外部评价,对信用额度、信用期限(账期)、折扣期限和现金折扣提出建议,原则上信用额度不能超过客户上年全年销售额的月平均销售额,账期不超过30天,依次经部门经理、风控部门、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对信用额度进行审批

4.3信用控制原则。业务部门发生赊销业务时,应首先检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原则上对于超信用额度或超信用期限的客户不再发生赊销业务;对于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客户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以及折扣幅度,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和风控部门确认,再由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对信用额度进行审批;对于需要展期的客户,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和风控部门确认,再由财务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4.4客户信用评价。业务人员根据客户的回款情况,对客户的信用每年12月份进行再次评价,由业务人员根据历史交易、实地考察、同业调查等情况提出建议维持或调整客户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依次由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建立客户定期走访制度,对信用额度在-----------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客户,每年应走访不少于 次以上;信用额度在-----------------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客户,除业务经理走访外,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必须走访 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结合客户的经营情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4.5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组成部分,资料交接 不清的,不予办理调岗、离职手续。

5.日常商品赊销管理

5.1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严格按照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进行审批和发货管理。

5.2公司各业务区域、各子、分公司机构和业务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及时与客户进行业务结算,及时书面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催收相应款项,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票据开立,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明细

5.3财务部门应每天及时通报各笔款项回收情况,业务人员、业务内勤和财务部主管应收账款核算的会计应及时登记、确认、核销和录入应收款回笼情况,便于随时检查信用额度结余情况,及时沟通,预防因信用额度导致业务开展不顺

6.应收账款监控管理

6.1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信用档案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约定批次发货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6.2业务员收账时应尽量避免收取现金,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应注意背面背书,如为第一次背书应注意背书印章与汇票抬头是否一致,背书印章是否清晰合规

6.3应收账款回款原则上由业务人员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公司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进行回款,特殊情况下如款到发货且恰逢周末对公账户无法入账的情形下允许由业务人员收到公司对私账户再转入公司对公账户,收到对私账户的款项须在最长不超过48小时的期限内转回公司对公账户

6.4对收回票据财务部门应及时入账,同时建立票据登记账簿,逐笔登记,对于需背书转让和贴现票据,建立领用制度,及时办理到期汇票托收收款手续,逐月核对,编制月末票据盘存表

6.5财务部应于月后15日内向业务经理、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提供“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报表”,便于安排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

6.6财务部月后15日内向业务部门出具《催款明细表》,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客户信用档案和《催款明细表》,及时核对并签字确认、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账户及时联络进行催收并反馈信息给财务部

6.7每年度终了,业务人员与客户进行应收账款函证,并负责《应收账款询证函》的发送、回收、保管、整理、归档工作

6.8业务人员在销售商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即给予处罚并限期改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适用公司奖惩制度或移交司法部门

6.6.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6.6.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6.6.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的

6.6.4代销其他公司产品的

6.6.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的

6.6.6使用假印鉴章套取资金的

7.逾期应收账款管理

7.1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及时与客户进行发货数据的核对、确认、结算,形成结算报告或结算单据;定期、不定期访问客户(包括电话访问或上门访问),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业务部经理报告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做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发生的相关损失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7.2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往来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里,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

7.3业务人员应严格按与客户约定的账期催收款项,产生逾期账款时 奖惩制度?

8.应收账款交接管理

8.1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发出商品进行交接,并及时通知与之相关的业务单位,交接未完或不清的,不得调岗或离职;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若交接未完或不清擅自离职者,公司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8.2业务人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函,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未取得客户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函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8.3《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监交人签字后,移交人、接交人各执一份,留存公司一份

8.4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盖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后即视为交接完成,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

8.5业务人员接交时,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业务部门经理反映,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以离职人员同负责任

9.应收账款清查

公司财务部按财产清查制度负责对应收账款、发出商品、应付账款负数进行清查,并对清查结果拟订意见上报公司

10.坏账核销管理

10.1坏账是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各项债权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经济行为

10.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坏账:

10.2.1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

10.2.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

10.2.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且超过3年的;

10.2.4债务人因严重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

10.3证明坏账已经发生应取得的主要证据

10.3.1债务人死亡形成的坏账,应取得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10.3.2债务人破产所形成的坏账,应取得破产公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清算文件;

10.3.3逾期无法收回的应由会计人员在相关证据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

10.3.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清偿债务所形成的坏账,应取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图像、音像、政府机关通告等

10.4坏账核销程序

10.4.1各公司业务部门对形成的坏账取证,交由财务部门提出报告并阐明损失的原因和事实,由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报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董事会审议(设有独立审计部门的还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同时上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备案;

10.4.2经确认后的坏账损失决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审批。

10.5各单位应建立帐销案存制度,继续保留已核销债权的追索权。

11. 附则:

11.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1.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1.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